湘城院发〔2017〕131号
关于下发《湖南城市学院差旅费报销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湖南城市学院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修订)》已于2017年10月25日经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施行。
湖南城市学院
2017年11月17日
湖南城市学院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根据《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4〕15号)、《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湘财行〔2016〕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完善省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激发创新活力的若干政策措施》(湘办发〔201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党政管理机构、群团机构、直属单位、二级学院及教学科研平台。学校二级独立核算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中差旅费报销管理内容,包括公务和科研的出差、会议、培训、外派以及探亲等。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差旅费使用与管理坚持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部门和个人要自觉接受监察处、审计处等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监督。
(一)学校各部门应严格控制差旅费预算,加强对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不得安排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差旅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二)出差人员差旅费开支要与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任务相关,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
(三)参加由职能部门组织的学校公务活动,出差人员应在差旅费规定标准内,服从组织部门统一标准安排。
第五条 公务出差必须填报《湖南城市学院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公务出差审批表》(见附件1),并完善相应的签字审批程序;出差返回后,应及时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差旅费开支原则上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等规定方式支付。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因特殊情况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对于乘坐高于规定等级的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根据实际购买票价和自身对应等级全价票,按照“就低”原则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附件2。
第八条 城市间交通费开支办法。
(一)陪同校领导出差,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二)确因出差路途遥远或任务紧急,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乘坐飞机,未报批的按照同职级可乘最高等级其他交通工具标准报销。乘坐往返机场(包括出发地和目的地)的专线车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据报销。
(三)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
(四)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
(五)确因工作急需,处级(含相应职级)以上人员2人以上,其他人员3人以上的出差,可以租车,并凭票据实报销,省外出差原则上不得租车。租车标准见附件3。
因科研任务在益阳市城区外省内出差租车,且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开支的,可不受上述人数条件限制。
(六)城市间交通费相关票据应保持连续、完整,因特殊原因无票证或票证不连续、不完整的,由本人提供有关凭据或书面说明情况,按报销程序审批且由所在部门的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据实报销。
(七)丢失车、船、飞机行程单等无存根交通票据的,由丢失人写出详细情况,经所属部门行政负责人签字证明和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未按规定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住宿费标准明细表见附件4。
第十条 住宿费开支办法。
(一)公务出差中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下列情形除外:
1. 提供会议文件(通知、邀请函)等有效证明材料,证明对方单位统一安排住宿、或住宿在家中的,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2. 到边远地区出差等,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提供相应证据,并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批准,可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科研活动中实际发生的,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差旅费报销事项,由项目负责人以书面报告的形式进行特殊情况说明,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经科研处、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后,可据实在科研项目经费中,以领款单的形式报销住宿费,并按规定发放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费等相关补贴。
(三)因科研工作需要,邀请校外专家来校开会、交流、访问,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专家城市间交通费(含国外专家国际旅费),按会议费规定在科研项目经费中支出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等会议费用。
(四)住宿费发票丢失,须取得出票单位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存根联复印件,经计划财务处核实未报,由所属部门行政负责人签字证明和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方可作为报销依据。
第三章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以城市间交通票据、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票报销。补助标准见附件5。出差人员到益阳市管辖范围内的其它县(市、区)出差,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省内标准报销,益阳市城区内出差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二条 离开益阳市城区到基层单位三下乡、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本办法规定限额内报销,工作期间相关补贴标准见附件5。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开支办法
(一)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按规定标准给予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不再报餐饮费、交通费等费用。
(二)出差人员租车或由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
(三)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又无证明“食宿自理”的不实行伙食补助费包干办法。
第四章 参加会议、培训和外派的差旅费
第十四条 参加会议(含10天以内的会议培训,下同)差旅费开支办法:
(一)经批准工作人员离开益阳市城区参加会议,其交通费、住宿费等,凭会议、培训通知及票据在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上限内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按本办法规定标准报销;会议期间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
(二)会议统一安排食宿、并由主办方负担费用的,不再报销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住宿费;参加会议交纳了会务费(含资料费),没有注明“食宿自理”的,会议期间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住宿费。
(三)由主管部门安排必须参加并由大会统一安排住宿的会议,其住宿费超过标准的,由分管校领导签字后凭票报销。其他会议超标准部分一律不得报销。
第十五条 外出进修、培训、访问、国外研修差旅费开支办法:
(一)经组织部门批准带薪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培训学习并在校住宿的,补助标准见附件5。其中,离开益阳市城区参加省内培训学习的,每周可凭票报销一次往返差旅费;参加省外培训学习的,按照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规定的学习纪律要求报销往返差旅费。
(二)外出进修、培训(10天以上)、访问,按照相关规定已签订协议的按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 差旅费:培训时间六个月(含)以内的报销一次往返差旅费,六个月以上一年(含)以内的可报销两次往返差旅费,依此类推,交通费在本办法规定的可乘坐交通工具标准限额内报销。
2. 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的伙食补助标准见附件5;利用寒暑假进修、培训、访问的,寒暑假照常发放补助,寒暑假暂停进修、培训、访问的,补助不予发放。
3. 住宿费:凭培训单位开具的住宿费发票在本人职级对应的出差住宿标准上限1/3内报销,培训单位未安排住宿的,按60元/晚的标准凭当地住宿发票报销住宿费。
(三)因公出国(含国外研修)
1.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为:
(1)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签证费、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等按实报销,出国前的差旅费按教职工出差标准执行。
(2)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等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执行。
(3)经批准的出国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路线出访,对于擅自改变时间、地点和路线的,出国费用自理。
2. 学校派遣的出国研修人员资助经费,根据规定签订合同,实行费用总包干,在包干范围内凭票报销。
第十六条 经学校批准离开益阳市城区外出挂职锻炼的干部,按下列标准报销:
(一)差旅费:挂职锻炼时间三个月(含)以内的可报销一次往返差旅费,三个月以上六个月(含)以内的可报销两次往返差旅费,依此类推,交通费在本办法规定的可乘坐交通工具标准内凭票报销。
(二)伙食补助费:见附件5。
(三)住宿费:在省内挂职锻炼期间不再报销住宿费;在省外挂职锻炼期间对方单位确实不能安排住宿的,凭对方单位证明可凭票报销住宿费,其标准为本人职级对应出差住宿标准的1/3以内。
第十七条 经学校批准被校外省内单位借调的工作人员,每周可报销一次往返差旅费;被校外省外单位借调的工作人员,按照借调前学校批准的往返次数报销差旅费。住宿费参照挂职锻炼干部标准执行,其他补助见附件5。
第五章 探亲的差旅费
第十八条 乘火车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高铁/动车二等座),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12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票;乘轮船的,报三等舱位(不含旅游船); 职工探亲一律不报飞机票,如有乘坐飞机的,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
第十九条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可报销一次往返差旅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两项之和)30%以内的部分由职工本人自理,超过30%部分的方可报销;单身职工距离父母居住地较远的(当天不能往返),每年可报销一次探望父母往返差旅费。
第二十条 已婚职工配偶两地分居,路途较远的(当天不能往返),每年可报销一次往返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 职工探亲一律只报销往返交通费用,不报住宿费,不给予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实习差旅费报销按《湖南城市学院实习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科研差旅费报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由部队转业到我校工作的人员,其调动的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城市学院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修订)》(湘城院发〔2014〕17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差旅费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