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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管理办法(修订)
2017-12-08 16:02  

湘城院发〔2017〕128号

 

关于下发《湖南城市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湖南城市学院预算管理办法(修订)》已于2017年10月25日经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施行。

 

 

湖南城市学院

                             2017年11月17日


 

 

湖南城市学院预算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学校预算管理体制,合理配置资源,强化预算分配和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权结合”的管理体制。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结合年度工作任务编制收支预算,按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

(一)全面归口原则:凡是归口学校统一管理的所有财务收支都必须纳入学校预算。

    (二)积极稳妥原则: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确保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要保障基本人员经费和学校正常运转经费,合理安排教学、科研经费,确保学校发展经费。原则上不得赤字预算。

(三)科学合理原则:着眼学校事业长远发展,根据远期规划、近期目标和年度任务制订预算框架。对每一收支项目要进行科学论证,合理安排预算。
   
(四)精细高效原则:要建立健全预算项目库,对所有的预算经费实行项目化、标准化、精细化管理。要建立健全成本核算机制,完善绩效考核体系;建立成本控制奖惩办法,体现“责、权、利”相结合的分配原则,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学校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筹措资金增加收入;科学合理地安排学校年度预算;监督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办法和绩效考核机制。

第二章  预算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对各部门申报预算项目进行立项论证;研究审核本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下年度财务预算建议方案;质询预算执行情况并组织对学校预算进行绩效考核,建议考核成果运用。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预算编制的组织和协调工作。汇总并审核各部门的预算申请,依据相关规定和学校财力状况,草拟预算建议方案,提请学校相关会议审定通过;负责下达经批准的预算计划;指导和监督各部门预算执行,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跟踪控制;负责争取财政资金支持,积极协助各部门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定期向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编制财务决算报告。

第七条  审计处负责对预算的完整性、合理合法性进行审计;加强对预算执行的检查,对预算调整事宜进行审计;负责对决算以及其他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  学校各预算经费使用部门(含科研项目负责人)是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负责按照学校相关要求合理编制年度需求预算,以及分管领域的全校性预算经费分配方案并按时提交学校计划财务处;严格执行经学校批准下达的预算,统筹安排使用本部门各类预算计划,对执行结果负责;定期向本部门教职工或教代会通报预算批复和执行情况对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自我评价;负责争取、落实与本部门相关的专项经费收入。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

第九条  预算的编制程序主要分为预算准备、预算申报、提出预算草案、预算审议等。

(一)预算准备。计划财务处根据学校提出的下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工作,提交预算编制的编制思路、编制原则和重点资金投入意向,经党委会原则同意后启动下年度的预算申报工作。

(二)预算申报。学校各部门根据本部门下年度工作任务与实际情况提出年度预算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计划财务处汇总。预算申报材料需科学、合理,要明细到具体的经济科目和相应的开支标准,并对专项项目申报的绩效目标做出详细说明。

(三)提出预算草案。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学校财力,组织对各部门预算申请进行调研、测算分析和运用上年度预算考核评价结果,研究拟定年度预算项目库,并提出预算草案。
   
(四)预算审议。预算草案按程序经审计后,校长办公会研究拟定方案,向“双代会”报告后,报党委会审定下发。

第十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学校收入主要分为财政拨款收入、非税收入、其他收入。

(一)财政拨款收入预算的编制。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财政拨款控制数,结合上年度财政拨款情况,以及省内同类院校生均拨款情况进行编制。

(二)非税收入预算的编制。非税收入包含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学费、住宿费,成教学生学费,重修费等需上缴财政专户的各项收入。非税收入预算按照现有学生规模、下年度毕业生人数、下年度招生计划、国家收费政策等情况,依据稳健性原则进行编制。

(三)其他收入预算的编制。其他收入包括捐赠收入、利息收入、产业上交收入、各部门上缴的各类其他合法创收收入。其他收入根据上年度实际完成情况,以及各类合同、协议、会议纪要以及学校发展目标等依据进行编制。

第十一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学校支出主要分为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运行经费、发展经费。

(一)人员经费预算的编制。人员经费包括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社会保障费、对个人与家庭补助支出、其他人员工资、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等。人员经费根据国家和学校劳资政策、实有人数、下年度学校进人计划、工资津贴年度增长计划等情况进行测算。人员经费要求打实打足,不留缺口。

(二)公用经费预算的编制。公用经费是指用于保障学校正常运转的各类维持性经费。包括学校公用水电费和物业管理费、学生奖助学金、规费及管理费等。公用经费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发展规模等情况进行测算。

(三)运行经费的编制。运行经费包括部门日常运行经费和部门专项运行经费。

1.部门日常运行经费预算的编制:行政部门日常运行经费根据各党政管理机构、群团机构、直属单位在编职工人数、职务情况,采用基数加定额的方式进行计算;二级学院日常运行经费根据学院在编教职工人数和学生人数,采用基数加定额的方式进行计算。

2.部门专项运行经费预算的编制:部门专项运行经费指若干预算年度内,学校各部门为履行工作职责,维持本部门正常运行,需持续发生或经常发生、具有规律性的业务活动开支。部门专项运行经费预算根据学校资金规模,依据紧缩运行经费的原则,按照规范化、精细化的管理思路编制预算。

(四)发展经费预算的编制。发展经费是指各部门根据学校发展需求,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运行经费之外另行安排的经费开支。发展经费主要包括教学发展经费、科研发展经费、人才建设发展经费、基建后勤发展经费、固定资产购置发展经费等。发展经费预算根据各部门上报的,附有详细可行的申报理由、相关文件、测算依据及使用时间的申报材料,依据学校发展规划与资金规模,按各部门申报项目的轻重缓急由学校统一安排编制预算。

第十二条  部门创收收入的收支预算,原则上在年初纳入学校整体预算,具体参照《湖南城市学院创收收入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在预算执行中,各部门争取的、有专用用途的非生均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可在经费进校后,按照进校经费文件要求和学校相关程序增列预算,每年10月份汇总至学校年度总预算调整。

第四章 预算的执行与调整

第十四条  预算经费计划原则上年初一次性下达;需细化的专项经费预算计划由相关职能部门细化并按相关程序审批后,由学校财务统一下达;创收收入、进校经费预算计划根据到账情况经审核后下达。预算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十五条  预算执行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预算经费使用部门要本着勤俭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下达的预算用途、金额安排使用预算经费。部门日常运行经费、个人项目经费、创收经费预算结余可结转至下年度滚动使用;其他经费预算结余部分原则上不予结转。

第十六条  预算的调整。因工作实际需要,预算内经费在同类项目间(不含专项经费)和项目内明细科目间进行调整的,需根据调整金额大小,按照签审权限逐级审批,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同意后进行调整;超预算、跨类别和专项经费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因政策性、突发性情况确需增加预算的,经审计处进行审计后,报党委会同意先进行跨类别调整预算。每年10月,计划财务处集中汇总各部门调增预算申请,并根据本年度收支情况,以及审计处审计意见,提交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校长办公会拟定调整方案,学校党委会审批。

第五章  财务决算

第十七条  财务决算编制。财务决算是财务预算执行的反映,财务决算必须真实反映学校预算资金的执行情况和学校的财务状况。计划财务处根据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按照客观性与可比性的原则编制财务决算。计划财务处在编制财务决算前,应将当年预算收入与支出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清理往来款项,核实财产物资。

第十八条  财务决算报告制度。财务决算编制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才能向外报送。每年年初,学校财务将上年度财务决算与当年度财务预算向党委会、“双代会”报告。

第六章  预算的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  为加强预算管理,强化预算支出责任,学校根据当年实际情况制订本年度预算绩效考核办法,运用一定的量化指标及评价标准,对预算的编制、预算部门使用预算资金的绩效情况、执行结果进行绩效考核。

第二十条  预算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预算编制的合理性,预算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合规性,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

第二十一条  预算绩效考核的工作程序。每年年初由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上年度各预算使用部门执行预算的情况实施考核。对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质询与问责,公示考核结果。预算绩效考核具体细则另行制订。

第二十二条  预算绩效考核结果的应用。各预算使用部门的绩效考核结果,列入学校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预算绩效考核不合格的部门,视情况扣减部门目标管理考核分数,按比率扣减部门下年度该项目预算。

第七章  预算的监督与追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预算管理的内控制度和监督机制,对预算进行全程的控制与监督。

(一)在每年6月、9月、11月、来年1月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并对阶段性预算执行的进度、预算资金使用情况、部门启动预算项目等情况进行分析,并将分析统计报告上交学校有关会议,定期通报预算执行情况。

(二)针对预算执行不力、开支不严、预算执行结果存在重大差异的部门进行约谈与质询,要求相关经费使用部门以书面形式进行解释,并对预算执行中发现的问题立即予以纠正和整改。

第二十四条  对无预算启动项目,超预算执行项目,擅自改变预算资金用途、开支范围和支出标准,自行调整和变更预算项目内容,无故不按执行进度使用预算,无故不启动预算项目等情形,且拒不纠正与整改的,除采取责令停止违规项目的执行、拒绝报销相关经费、收回预算计划等措施外,将按学校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预算项目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交学校有关部门另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有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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