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城院发〔2017〕129号
关于下发《湖南城市学院学生收费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湖南城市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已于2017年10月25日经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施行。
湖南城市学院
2017年11月17日
湖南城市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是受教育者自主求学、自主择业的非义务性教育,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校全日制和成人教育学生。
第二章 收费项目与内容
第四条 学生收费项目分为学生学杂费、成人教育收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培训收费等。
1. 学生学杂费:指全日制学生和留学生学费、住宿费、重修费等。
2. 成人教育收费:指成人高等教育全脱产学生、夜(业)大、函授学生学费,长线、短线自考学费,及成教报考费、住宿费等。
3. 代收费:学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部门代收的相关费用。包括:教材费,身份证办理费,军训服装费,体检费、超额水电费,有关职能部门统一组织的各类考试费,床上用品、日用品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代收费项目根据相关文件进行调整。
4. 服务性收费: 指学校在正常教学活动以外,为自愿接受服务的在校学生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学校向校外人员提供服务的,也可以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包括:资料翻译费,证卡补办费,上机、上网服务费,校园电瓶车费,钢琴练习费,开水、热水和洗衣服务费,资料复印、刻录费,自助打印、扫描费等。服务性收费项目根据相关文件进行调整。
5. 培训收费:利用学校资源,本着教育服务于社会的宗旨,面向在校学生或社会人员提供的各类非学历教育短期培训服务费用。
第五条 定向师范生除培养合同以及国家相关规定的免费项目外,其他收费项目按照上述收费项目执行。
第三章 学生收费的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校学生收费的组织和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收费政策,对全校学生收费项目的立项、报批、核定、收取、监督、年检及其他收费事项实施组织和管理。
第七条 学校将学生学杂费收缴纳入二级学院目标考核,各学院要加强学生收费政策的宣传,负责学生学杂费的催缴工作;学杂费以外的其他收费项目以相关职能部门为主体,职能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对其他收费项目收取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第八条 计划财务处应定期向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及学校领导通报学生收费情况,确保学生收费合规合法,按时、足额。
第四章 学生收费的管理
第九条 学生收费形式分学校财务统一收费和委托收费两种。统一收费由计划财务处集中组织,委托收费由计划财务处委托学校其他部门实施。委托收费的收费票据由计划财务处统一发放,收费款项统一交计划财务处。
第十条 计划财务处要建立健全票据的领购、登记和使用、缴销、保管等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各部门不得私自购买、印制票据或不开票收费。
第十一条 所有收费项目,必须严格按核定的收费标准、方式执行。委托代收部门一律到学校财务领取收费票据,并按时将票据存根和收费款项上交计划财务处,及时办理结算业务。
第十二条 学生收费收入一律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学校非独立核算经营的二级部门不允许设立财务机构,所有收费相关的财务收支都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十三条 坚决杜绝“小金库”现象和坐收坐支行为。各部门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其他规定,侵占、截留、隐匿、私存、私放各种应交收入,不将收支列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体制的行为,均视为“小金库”行为。
第十四条 坚持“先收后支”的原则。任何收费和创收都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相应分成依据《湖南城市学院创收分配管理办法》,按照规定财务手续办理开支业务。
第五章 学生收费的工作程序与规定
第十五条 学校学杂费实行按学年收费,每学年开学前集中收缴各项费用。学生要在注册时一次性缴清下一学年学杂费、住宿费、代收费等各项费用。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办理学费缓交手续,但缓交学费学生必须办理助学贷款手续,助学贷款到位后,必须优先偿还所欠学费。
第十七条 学杂费主要采用银行卡批量扣款收费、网上自助交费等方式收取。
1. 银行集中批量代扣。学校财务在规定的交费时间前七天,通过校园网发布学生缴费信息,通知学生将足量的款项存入学校指定的银行卡内,委托银行集中批量代扣。扣款成功后,学校集中打印收费收据并发放到各二级学院,交费学生到各二级学院认领收费收据。
2. 网上自助交费。学校财务在规定的交费时间内,将收费信息上传到网上自助交费系统,学生通过网上自助交费系统自主缴纳相关款项。交费成功后,学校集中打印收费收据并发放到各二级学院,交费学生到各二级学院认领收费收据。
3. 现场交费。对因办理了助学贷款等特殊情况,在收费期间内不能一次性交清所有学杂费的学生开放。学生持经学生处审批后的单据,到计划财务处收费大厅现场刷卡交费。
第十八条 收费公示。学校财务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在收费前将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学校网站和收费场所予以公示。新生入校时,学校财务还要在集中收费点或学生公寓、住宿区、食堂等学生相对集中的地方设立固定公示牌,向社会公布收费政策、项目、标准、范围和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具体规定依据《湖南城市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在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外要求辅修专业、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学费标准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关于辅修专业、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学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7〕556号)文件执行。学生在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外要求加修专业课程的,按所修课程的规定学分收取学分学费,免收专业学费。
第二十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生工作处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对学生的 “奖、助、补、贷、免” 等事项进行审批,认真执行国家关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参军入伍学生的学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死亡)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应按学生实际在校学习、住宿时间,按月(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
第六章 学生收费奖惩
第二十四条 根据《湖南城市学院岗位绩效工资管理办法》、《二级学院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办法》等制度规定,学校对二级学院学杂费收缴率进行考核,按一定标准计算绩效分,并以二级学院目标管理考核奖励的形式进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对本部门主办的学生收费负全责,严禁不按规定收费,严禁私设账外账、“小金库”,严禁私购、印制票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没收其所得,根据学校规定扣发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绩效工资;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学校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未经学校批准,发生收费行为的;
2. 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3. 有收费依据,但收费不开具由学校财务提供的统一收费票据的;
4. 向学生强制服务收取各种服务费用的;
5. 利用各种服务或权力搭车收费或强行推销服务产品的;
6. 隐匿收入,私设小金库的;
7. 不按规定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
8. 其他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收费人员应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杜绝违法乱纪的行为发生。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原有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